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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购销规则
第三条 拍卖购销是指卖方购销商向浙商农合提出申请,将拟出卖商品的详细资料提交给浙商农合,确定拍卖购销的具体时间,通过浙商农合预先公告后,挂牌报价,买方自主加价,在约定拍卖购销时间内,无人继续加价后,商品拍卖结束,以最高买价成交,双方通过浙商农合签订购销合同并进行实物交收的购销方式。
第四条 招标购销是指买方将预购商品信息资料提交给浙商农合,确定招标购销的具体时间,通过浙商农合预先公告后,挂牌报价,卖方自主减价,在约定招标购销时间内,无人继续减价后,招标购销结束,以最低卖价成交,双方通过浙商农合签订购销合同并进行实物交收的购销方式。
第三章 购销信息申报
第五条 参与拍卖购销的卖方购销商需按统一格式向浙商农合提供预售商品信息,主要包括商品的数量、等级、拍卖购销起报价、回购价、以及产地、交收地、拟购销日期、检验指标等基础资料。浙商农合根据卖方提出的拟购销日期适时推出卖方商品信息资料,浙商农合在事先征得卖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对卖方提出的拟购销日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 参与招标购销的买方购销商需按统一格式向浙商农合提供预购商品信息,主要包括预购商品的数量、等级、起报价、返销价、以及产地、交收地、拟购销日期、检验指标等基础资料。浙商农合根据买方提出的拟购销日期适时推出买方商品需求信息资料,浙商农合在事先征得买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对买方提出的拟购销日期进行调整。
第七条 商品上市购销资料提交格式由浙商农合统一制定,卖方或买方购销商可直接向浙商农合免费索取,也可通过浙商农合网站下载。
第八条 浙商农合在收到购销商提供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具体上市购销日期,并通知购销商确认,确认后不得再提出修改。
第九条 浙商农合提前24小时对外公布有关招标购销、拍卖购销资料。
第四章 申报上市商品质量要求
第十条 上市购销的商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商品的计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执行。商品的质量确认方式由购销商在向浙商农合申报时从以下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并进行公示:
1、浙商农合认可的存货凭证。
2、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或传真件。
3、浙商农合认可的其他存货凭证。
第六章 货款和服务费
第十五条 招标购销开始后,从买方购销商购销资的中冻结购销货款。
第十六条 拍卖购销开始后,从卖方购销商购销资的中冻结购销货款。
第十七条 浙商农合批准拍卖购销后,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暂不扣除卖方购销商的购销货款:
(一)拟拍卖购销商商品全部存放在浙商农合指定交收仓库;
(二)将商品放在非浙商农合指定仓库,但有浙商农合认可的相关部门监管。
第十八条 购销商必须在购销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购销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在提货单规定的提货周期内完成交收。
第十九条 招标购销中,买方购销商收到提货单及增值税发票后,浙商农合将双方冻结货款释放并将买方购销商货款划转至卖方购销商账户,拍卖购销中,卖方购销商开出提货单及增值税发票后,浙商农合将双方冻结货款释放并将买方购销商货款划转至卖方购销商账户。
第二十条 浙商农合按1元/件向成交双方收取购销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拍卖购销中,卖方提供的商品未成交或卖方在回购价以内回购,免收购销服务费。招标购销中,买方未成交或在规定范围内买方自主减价而结束购销,免收购销服务费。买方在规定的退货条件范围内提出退货,并且被浙商农合确认,免收购销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实际交收商品质量数量与原申报质量数量的差异在规定范围之内时,卖方按照本规则对买方相应做出差额补偿,买方无权提出退货。
第二十六条 交收商品质量确认方式除选择“双方协商”外,出现质量差异大的,卖方可将商品用于交收,但买方有权提出退货。如买方同意交收,则由买卖双方协商处理;如买方不同意交收,卖方可用不低于申报质量的商品替代交收,否则,卖方按违约处理,发生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 质量担保的用于成交商品质量不符造成的经济差额的扣补,不足部分用购销商购销资的补偿或从其资格费中扣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浙商农合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我市场已严格按照国办发【2011】38号文件及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修订了购销规则等相关政策文件,浙商农合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所有购销商品将严格按照修订版内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