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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挂牌购销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规范浙商农合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又称“世纪矩阵”,以下简称“浙商农合”)购销商品的现货挂牌购销行为,购销场所是浙商农合提供的现货挂牌购销系统。
第四条 现货挂牌购销的购销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1:30,13:30-15:30, 浙商农合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购销时间或暂停购销。
第六条 现货挂牌购销系统中达成的合同不可转让,不可撤销,购销双方可直接办理交收。
第七条 现货挂牌购销系统购销商品的交货时间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执行,可以是某一确定的交货日,也可以是一个周期(一般约定最长周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浙商农合现货挂牌购销系统购销报价是指各购销品种在交收时间按照约定的交收地点、交收方式进行交收的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件,购销单位为件。
第九条 挂牌购销结束后,浙商农合将货物提货单和相应的质检报告交与买方;买方必须于收到货物提货单和相应的质检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货物的交收或过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浙商农合视为买方对货物无异议;
第十条 买方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时,应在实际交货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浙商农合,并附浙商农合指定检验机构的质检报告。卖方认可买方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的,则卖方承担相关的检验费用;同时,买卖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或向浙商农合申请调解。若卖方不认可买方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的,则由卖方委托浙商农合指定的其他检验机构对封样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则买方承担相关的检验费用;如检验结果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卖方承担相关的检验费用,同时,买卖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或向浙商农合申请调解。
第十一条 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间允许有±3%的溢短量,有溢短量存在时,以实际交货数量进行货款结算。
第十二条 购销商通过浙商农合现货挂牌购销系统购销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浙商农合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浙商农合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浙商农合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浙商农合调解无效的,购销商应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浙商农合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