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农合农产品现货购销欢迎您!
交收细则(协议购销版)(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商农合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又称“世纪矩阵”,以下简称“浙商农合”)商品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根据《浙商农合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协议购销购销规则》和《浙商农合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交收仓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五条 买卖双方通过浙商农合指定的交收仓库办理入库、验货、储存、提货等手续,浙商农合有权根据买方或者卖方的需求或者交收情况增设或取消指定交收仓库和调整指定交收仓库库容。
第六条 商品交收由卖方选择相应的电子购销合同约定地点的指定交收仓库,卖方可凭由浙商农合统一印制、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到浙商农合申请注册仓单。注册仓单可用于购销、交收。
第七条 商品最小交收单位和交收数量溢短见相关电子购销合同中的约定,交收数量必须是最小交收单位的整倍数。浙商农合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收单位进行调整。
第二章 交收商品
第八条 交收商品是指买卖双方从浙商农合购销品种中选择并在电子购销合同中具体规定用于购销和交收的标的物。
第九条 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按该商品的电子购销合同执行,不符合交收质量标准的商品不得参与交收。
第十条 交收商品必须采用统一的包装规格或者浙商农合规定的包装进行交收,浙商农合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包装物价格含在购销价格中。
第三章 交收标准
第十三条 核桃
(一) 最小交收单位:200批;交收溢短:±5%。
(二) 交收标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核桃坚果质量等级(GB/T 20398-2006)》的二级核桃坚果。
(三) 每批产品,其包装规格、单位重量必须一致。浙商农合可以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葡萄干
(一) 最小交收单位:500批;交收溢短:±5%。
(二) 交收标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理标志产品 吐鲁番葡萄干(GB/T 19586-2008)》的二级吐鲁番葡萄干。
(三) 每批产品,其包装规格、单位重量必须一致。浙商农合可以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哈密瓜
(一) 最小交收单位:600批;交收溢短:±5%。
(二) 交收标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理标志产品 哈密瓜(GB/T 23398-2009)》的一等品哈密瓜。
(三) 每批产品,其包装规格、单位重量必须一致。浙商农合可以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巴旦木
(一) 最小交收单位:1000批;交收溢短:±5%。
(二) 交收标准品: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巴旦木(扁桃)坚果质量分级(DB 65/T3155-2010)》的二级巴旦木。
(三) 每批产品,其包装规格、单位重量必须一致。浙商农合可以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库尔勒香梨
(一) 最小交收单位:500批;交收溢短:±5%。
(二) 交收标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库尔勒香梨(GB/T 19859-2005)》的一级库尔勒香梨。
(三) 每批产品,其包装规格、单位重量必须一致。浙商农合可以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杏干
(一) 最小交收单位:800批;交收溢短:±5%。
(二) 交收标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绿色食品 干果(NY/T 1041-2010)》的包仁杏干(大杏干)。
(三) 每批产品,其包装规格、单位重量必须一致。浙商农合可以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阿克苏冰糖心苹果
(一) 最小交收单位:500批;交收溢短:±5%。
(二) 交收标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鲜苹果(GB/T 10651-2008)》的一等品的阿克苏冰糖心苹果(大型果)。
(三) 每批产品,其包装规格、单位重量必须一致。浙商农合可以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棉籽粕
(一) 最小交收单位:200批;交收溢短:±5%。
(二) 交收标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饲料用棉籽粕(GB/T 21264-2007)》的三级中酚棉籽粕。
(三) 每批产品,其包装规格、单位重量必须一致。浙商农合可以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番茄酱
(一) 最小交收单位:500批;交收溢短:±5%。
(二) 交收标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番茄酱罐头(GB/T 14215-2008)》一级番茄酱罐头(特高浓度)。
(三) 每批产品,其包装规格、单位重量必须一致。浙商农合可以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章 交收流程
第二十三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通过浙商农合挂牌购销平台达成成交后,通过浙商农合匹配的指定交收仓库或买卖双方约收地点进行实物转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净量交收是指浙商农合在对买卖双方进行交收匹配时,同账户下,相同品种、相同交收期限且持单方向相反的,系统将优先匹配抵消,未匹配完的剩余合同再与其他买方或者卖方进行交收匹配。
第二十五条 交收价是指交收过程中买卖双方按照该价格进行实物交收,商品的交收价为该商品最后十个购销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六条 购销期间,买方或者卖方可以随时提出交收申请,填写《交收意向书》,经浙商农合匹配核准后进入交收流程。
第二十七条 最后购销日是指某合同允许购销的最后截止日期,浙商农合规定最后购销日为交收月的第一个购销日。凡在最后购销日闭市后,不符合交收规定的未转让电子购销合同,将按照最后购销日的结算价于当日结算时进行强行转让。
第二十八条 最后交收日为交收月份的第十一个工作日。最后交收日前,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货物交收。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经浙商农合批准后,也可按照协商结果,在浙商农合监督下完成货物交收。
第二十九条 买卖双方必须在进入交收月前第十个购销日开市前向浙商农合提交《交收意向书》,买方须在提交《交收意向书》之前向浙商农合指定银hang专用结算资的账户转入足额货款。卖方必须严格按照其所订立未转让的合同的标准,在提交《交收意向书》之前办理商品入库手续,并及时到浙商农合办理仓单注册手续,注册仓单最高只能抵顶商品全额货款的80%资的。
第三十条 买方须向浙商农合提供办理货权转移的详细资料:提货人、身fen证号码、联系电话、提货单位名称等。浙商农合根据匹配详情及买方提供的资料开具《提货单》,买方可到浙商农合领取《提货单》,买方须凭《提货单》原件到相应仓库办理货权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买方须在接到匹配通知后的当天将开具增值税或农产品专用发票所需相关资料提供给卖方或由浙商农合转交,以便卖方开具发票。买方委托浙商农合向卖方代为转交开具发票所需其相关资料的,浙商农合仅负责转交,买方应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完备负责。
第三十二条 浙商农合根据交收匹配结果及相关规则进行交收结算。卖方应在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或农产品专用 发票并交至浙商农合,浙商农合在确认买方对商品无异议后,将剩余货款划到卖方购销资的账户同时通知买方领取该发票。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增值税票或农产品专用发票的,卖方须按全额货款的相关税率向买方赔偿,交收结束。
第三十三条 如果根据商品实发数量需要买方补交货款,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余额补足,否则每逾期一天,浙商农合将收取买方应缴纳欠款部分的额的1‰的作为滞纳的。浙商农合在买方补足货款后转交增值税或农产品专用发票。
第三十四条 商品交收过程中出现商品交收数量与实发数量差异(溢短)应不超过相应电子购销合同的规定。买方的实付货款和卖方的实收货款根据实发数量、交收价和升扣价进行调整。
第五章 入库与出库
第三十五条 卖方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必须到浙商农合办理交收预报,填写《交收商品入库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浙商农合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购销日内给予回复。货主应当在浙商农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未经过浙商农合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收。
第三十七条 商品运抵指定交收仓库后,指定交收仓库按浙商农合有关规定对商品及相关凭证进行验核同时申请质检机构进行 质检。验收合格后,当日填制《交收仓库存货凭证》,《交收仓库存货凭证》一式三份(浙商农合、卖方和指定交收仓库各执一份)。商品到库验收时,卖方应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卖方不到库监收的,视为其同意指定交收仓库验收结果。
第三十八条 卖方取得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交收仓库存货凭证》后,应及时到浙商农合办理仓单注册手续。《交收仓库存货凭证》经浙商农合注册后成为注册仓单,只有注册仓单才能用于交收。
第三十九条 买方凭浙商农合开具的《提货单》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商品出库手续,若买方办理完成商品出库手续,则视为对该批商品质量无异议。
第四十条 买方提货时,指定交收仓库在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买方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浙商农合代为发运,但委托浙商农合代为发运时买方应到库监发。买方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浙商农合发货无误。
第四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完毕后,将收到的相应提货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仓库留底妥善保管备查,并将出库结果通知浙商农合。
第四十二条 《注册仓单》一经签发,在有限期内只能用于一次交收;货主如需将货物重新进行实物交收的,需重新按有关规定办理新的注册仓单手续。
第六章 协议交收
第四十三条 协议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向浙商农合提出申请,将持有同一购销品种、同一交收限期、数量相等、方向 相反的合同,办理实物交收。协议交收必须获得浙商农合批准后才能办理。协议交收的交收结算价为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价。
第七章 交收费用
第四十四条 进行实物交收的买卖双方应分别向浙商农合交纳交收手续费。
第四十五条 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浙商农合核定。
第四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正常收费项目和费用计收方法如下:
(一) 入库费、出库费、装卸费、过户费、代办费、加急费及需特殊处理的劳务作业费用,由指定交收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交货主核对后,由货主向指定交收仓库一次付清;
(二) 仓储费具体收费标准以指定仓库公布标准为准。
第八章 交收违约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注册仓单或单方提出毁约的;
(二) 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补齐足额货款或单方提出毁约的;
(三) 浙商农合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约的为合同总价值的20%。
第四十九条 存货人与指定交收仓库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提请浙商农合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浙商农合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