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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商农合所有会员及其授权委托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申请成为浙商农合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二) 承认并遵守浙商农合的购销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注册资本符合浙商农合规定的要求;
(四)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
(五)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 浙商农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浙商农合会员资格,须向浙商农合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浙商农合会员资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 书面承诺遵守浙商农合的购销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
(四) 浙商农合要求申请者须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浙商农合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对符合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入市通知。
第八条 申请单位自收到浙商农合入市通知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 在浙商农合指定的结算银hang开设自有资的账户;
(二) 存入足够的资的;
(三) 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四) 其他必须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市资格。
第九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正式取得浙商农合会员资格。
第十条 正式取得浙商农合会员资格后,会员单位拥有一个电子购销席位。会员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购销账户,须向浙商农合提出申请,由浙商农合审核批准。
第三章 会员资格注销
第十一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浙商农合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电子购销席位:
(一)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浙商农合列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二) 会员单位自愿提出撤销申请,经浙商农合核准的;
(三) 未经浙商农合同意,私下转让购销席位,并将购销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四) 会员单位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开设条件的;
(五) 资的、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六)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与市场购销或交收的;
(七) 企业信用破裂,经营情况严重恶化,面临破产的;
(八) 利用电子购销席位窃密或破坏购销系统的;
(九) 拒不执行浙商农合有关规则和决议的;
(十)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浙商农合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浙商农合书面报告: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 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三) 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 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关闭;
(五)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 发生五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七) 取得其他购销市场购销会员资格;
(八) 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因违规被注销资格的,浙商农合随时可以强制其结清所有业务,结清与浙商农合的债权、债务,结清购销资的账户内的留存资的。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因破产、违法等原因终止法人资格的,须报告浙商农合,以便及时办理会员资格注销等有关手续;会员单位未报告浙商农合的,浙商农合在获悉后,随时可以注销其会员资格,撤销其电子购销席位。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浙商农合有权注销其会员资格,撤销其电子购销席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浙商农合规则、制度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浙商农合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浙商农合有权对其资格进行重新审定:
(一) 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清偿能力明显下降;
(二) 在工商年度审验中发现重大问题。
审定结果不合格的,浙商农合有权注销其会员资格,撤销其电子购销席位。
第十八条 浙商农合不得接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浙商农合会员:
(一) 申请资料不全,申请条件不符合浙商农合要求的;
(二) 浙商农合工作人员参与和经营的企业;
(三) 浙商农合公布的“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 浙商农合的指定结算银hang;
(五) 浙商农合的指定交收仓库;
(六) 浙商农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须保证购销资的来源的合规合法,必要时,浙商农合可要求会员单位提供购销资的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应维护浙商农合的声誉,协助浙商农合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浙商农合的要求参加浙商农合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浙商农合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事先报浙商农合同意。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授权委托人员是指代表其从事结算、交收业务的人员。会员单位授权委托人员必须符合浙商农合关于电子购销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授权委托人员在浙商农合内所从事结算、交收业务的,须经其会员单位授权。会员单位授权委托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会员单位,不得在其他会员单位处兼职。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授权委托人员在浙商农合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该会员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被取消会员资格,该会员单位对其从授权委托人员的授权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代客理财业务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浙商农合禁止任何会员单位进行代客理财及接受资的全权委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会员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办法提出意见、建议,经浙商农合认可并修订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于浙商农合商品购销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